甲:嘿~听说了吗?张某某因为销售误导和返佣,被公司告啦?
乙:我也听说了,公司通过核查以后,与客户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方案。那个张某某不是离职了吗?公司告他也没用了吧?
甲:谁说的,法院都判决了——公司胜诉【裁判文书号:(2021)闽 0503民初214号】。张某某不仅被追回佣金,还要赔不少钱呢!
乙:哎哟,啧啧啧……早就劝他合规展业,别整这些虚头八脑的。诶,具体什么情况啊?
甲:听我一一道来……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6日,张某某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成为平安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2016年4月,张某某与公司解除了保险代理关系。2020年7月,平安客服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是张某某从业时的一位客户,其称张某某在向他推荐保险的过程中以返还保费诱导投保,也未告知中途退保会产生损失,并承诺到期退还所交保费。后经调查核实,张某某承认客户所述行为。公司与客户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此次协商处理方案致公司损失38196元。随即,公司以张某某违反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相关约定致公司损失,将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某返还该保单所取的佣金并赔偿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
庭审中,张某某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及自身的违规行为均不予否认。
乙:法院怎么看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与平安公司之间构成有偿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张某某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第三人以保险公司“销售误导”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保险公司的损失客观实际存在,张某某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应否返还公司佣金,因张某某不应从其误导销售的行为中获益,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保险公司损失26737.6元;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保险公司佣金4140.51元。
甲:你看这是判决书内容:
甲:这是判决结果:
甲:律师还说了——
【案例评析】
本案裁判涉及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张某某与保险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二是张某某的过错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是否要赔偿;三是张某某取得的利益是否应当返还。
01张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也就是,张某某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来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倘若期间因保险合同产生争议和纠纷了,法律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来直接承担责任。
但认为代理人都不需要任何承担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
02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超越或违反约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将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销售禁止行为作为约束代理人展业的约定,合法合理。张某某在明知有该约定的情形下仍为之,引起客户投诉退保,致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显然张某某应当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03代理人未依约完成代理事项获取大的利益应予以返还
代理人取得报酬的前提在于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若代理人未依法依约完成约定事务的,被代理人无须支付报酬,代理人已收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保,但基于张某某过错导致第三人投诉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该结果即视为张某某对委托事项尚未完成。因此张某某收取佣金显然已不具有合理依据,依法应予以退还。另外若允许张某某因过错行为而获益,显然不利于遏制违规销售行为,更与“公序良俗”的立法原则不符。因此,法院依此判令张某某返还佣金,是合法合理的。
【结语】
乙:公司这诉讼动作,真是大快人心。不仅维护了客户利益,还给有违规行为的代理人敲了警钟,他们不仅损害多方利益,更是让投保人及自己暴露于各种风险中。
甲:是啊!《增广贤文》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贞妇爱色,纳之以礼。”这样他们才知道,违法违规的行为必落得人财两空。若是涉及诈骗、伪造证据等情形,构成犯罪的更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乙:不说了,我要赶紧转发给我的小伙伴,合规经营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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